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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日報)完善法律根治大廈滲漏水


發佈日期:201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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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發霉、 體滲水、渠網阻塞、水喉爆管⋯⋯,樓宇單位一旦遭遇此類滲漏水問題,對住戶來說簡直苦不堪言,民建聯在長期社區工作中,接獲處理不少個案,發現問題嚴重程度超乎想象,基層住戶對此訴求日漸迫切,均期望當局能盡快完善現有的滲漏水聯合處理機制,支援居民安居。


然日前立法會會議上,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卻提出了另外一個標新立異的觀點,認為政府一直努力協助小業主進行樓宇檢測,但發現工作量很大,遇到不合作業主,入屋檢測都困難,稱政府沒可能做得更好,私樓業主可自己解決。


此言一出,立即激發社會熱議,特別是在社會深層次矛盾不斷激化的當下,不少社會意見質疑當局懶政或推卸責任。私樓滲漏水,政府該不該管,確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實話實講,私人房屋住戶有責本沒有錯,尤其是本澳私樓老化程度不斷加快,如果樣樣嘢指晒政府,恐怕再增多幾個部門也無法很好解決。可反過來看,滲漏水問題又絕非僅是一個或幾個單位的私事,發展嚴重者甚至滋擾到公眾衛生或影響到整個樓宇結構安全,已經變成一個公共事件,對待公共利益,當局自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實對於很多受到滋擾的小業主來說,希望政府協助處理滲漏水,也並非是要求檢測、維修、起訴、費用等樣樣都包辦,不少業主都願意自掏腰包檢測,但有時候面臨很多制約性條件,並非自身力量可以解決,按照現有法律,業主會亦不具有處理的權力,苦主實在是投訴無門,才不得已請求更加權威的公權力協助。


有不少受害業主反映,在滲漏水源頭檢測過程中,遇到秉承睦鄰友好精神的鄰居,則會積極進行配合,協助找出問題源頭,齊心加以維修解決;可一旦遇到不願配合的業主,拒不開門,即使受滋擾業主願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但找不到源頭或無法收集證據,如何提出訴訟都是個問題。政府介入時都知有業主拒絕開門難以檢測,公權力不可強行介入,更何況其他苦主。


私人樓宇滲漏水歸根還是大廈管理問題,涉及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結合,需要業主、業主會、物業公司以及有關部門等多個實體共同參與,政府誠然不是其中的絕對主體,但起碼應該發揮應有的協調作用,至少應在法律關係上釐清各方的權力和責任,一旦遇到滲漏個案,苦主可有的放矢,能夠尋法律途徑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例如,香港大廈管理方面具有一系列完整齊備的現代法律法規,規定業主立案法團(相當於業主會)有責任維修大廈的共用地方,住戶如懷疑滲水源自大廈共用地方,可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求助。又規定,假如業主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可向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投訴。反觀本澳,業主會在大廈管理中的法律身分始終未有很好規範,私人單位出現滲漏水,並無權協助處理,大大降低了大廈管理上的正常運作效率。


樓宇維修涉及千家萬戶,業主亦要增強大廈是我家意識,出現滲漏等情況,盡量以友好互助形式共同化解。另外重要的是,當局也應當盡快完善規範《民法典》、分層所有權、物業管理等相關法律制度,賦予小業主、業主會、管理公司等主體在大廈管理中應有的更多權責,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定處理程序,讓每一項大廈糾紛都能合法有效的申訴渠道,而是再繼續遭遇不開門便無法入屋檢測的尷尬。


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 陳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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