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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汪六建議加強公資企業效益


發佈日期: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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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正進行公開諮詢,文本內容重點確保公共資本企業經營決策程序的科學化及規範化,並於決策前及決策後的執行過程中,須始終處於受出資人監督的狀態,通過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保障公帑合理使用以及公共資產保值及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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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众建澳聯盟理事長、立法會議員李良汪表示,過去不少公共資本企業管理混亂,多次引起社會質疑及爭議。加強對公資企業的規範,完善監管機制及增加透明度,將有助政府與社會共同監察,亦有利提升相關企業的公信力及整體效率,保障公帑合理運用。他從專責監督部門、成員擔任設限、甄選成員標準、公開薪酬機制、加強監督義務、賦予撤銷職能等6方面提出意見及建議。

  一、文本建議設立專責部門代表特區政府監督公資企業,同時亦表明現時審計署及財政局只分別發揮事後審計監督和財務稽核職能。特區政府現已成立公資辦,應已有條件在文本中訂明監督部門,建議盡早明確以便同步疏理現時各部門權責,同時讓社會在現階段更具條件充分討論。

  二、現時多名人士同時擔任兩間公資企業的董事成員,客觀上而言,或一定程度影響對相關公司的投入,建議設定同一人士擔任公資企業職位的上限,以免公資企業的運營受到影響。

  三、去年審計署公布《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該公司作為負責機場日常管理機關的執委會,當中具備豐富機場營運管理經驗的人士卻不足,有關人事安排對公司發展構成負面影響。因此,日後在官方委任的董事會成員,甄選上應優先考慮是否具有相關經驗,或人事、財務及風險管理能力等,以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原則及效益原則。

  四、雖然公資企業有別於公共部門,工作人員亦不屬公務人員體系,但其設立目的同為謀求公共利益,尤其所營運使用的都是公帑,建議未來由特區政府委任且有收取報酬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應公布其報酬金額等資訊,以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五、文本建議對監事會的權限進一步明確及強化,但亦應明確其須肩負的義務,尤其倘在具條件的情況下,未有對董事會進行適時與適當的監督,應承擔相應責任,以更好地確保公資企業的營運。

  六、建議未來監管公資企業的權限部門,應加入經評估後可撤銷公資企業的職能與權限,以便對沒有存續需要的公資企業進行處理或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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