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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汪促按法規監管互聯網服務


發佈日期: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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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澳多個地區互聯網服務出現“斷網”故障,導致約三萬名用戶受到影響,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現時互聯網服務的不滿。


民众建澳聯盟理事長李良汪表示,本澳結束互聯網專營服務至今,價格與服務質素仍未獲社會普遍認同,他認為政府沒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以及特許資產長期由一家公司“把持”,造成互聯網服務“假開放、真壟斷”現象,他促請政府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有關規定,認真監管服務提供者。


價格與服務仍未獲社會認同


李良汪表示,本澳自二零一二年結束互聯網專營服務已五年,但價格與服務質素至今仍未獲社會普遍認同,除歸咎政府於二零零九簽訂的《澳門公共電信中期檢討合同》外,政府多年來未有嚴格按照《提供互聯網服務》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作監管亦為主因之一。如中期檢討合同第九條款第四款及第三十四條款第一款規定,因應接入特許資產或互連至其電信網絡,澳門電訊有權向其他公共電信服務經營者收取合理的補償,並由澳門電訊與相關的經營者通過商業協議確定。當中何謂合理已值得商榷;由兩者自行通過協商決定,亦為新經營者的服務成本帶來不明朗因素,最終令消費者無法獲得性價比高的服務。


促依法履責監督互聯網服務


《提供互聯網服務》行政法規就“提供者的義務”、“價格”及“競爭”等均有作出規範。例如,該行政法規規定,提供者需按市場需求,不斷發展具適當質素水準的業務。又如,釐定價格時,應盡可能整體接近所提供服務的成本價額,並考慮有關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再如,禁止提供者作出有任何違背公平競爭的行為或任何構成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等。而相關罰則方面,最高罰款為澳門幣三十萬元,對一間稅後盈利10.8億元的公司,阻嚇力如何可想而知,未來修法時應檢視有關問題。


不論是前電信管理局或現時的郵電局,均有監督並打擊限制競爭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監察網絡服務的質素和訂價等職能,然而,相關部門多年來卻未有依法履職,導致互聯網服務與發展均為社會所詬病,李良汪促請政府認真按照《提供互聯網服務》行政法規做好服務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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