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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汪:完善司級官員代任機制 確保施政與行政效率


發佈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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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相關規定【註1】,主要官員須負責推介和落實所管轄施政領域的政府政策;完成行政長官授權處理的事項;領導、監督或指導下屬部門或實體良好執行有關施政領域的政策等,可見包括各司司長在內的主要官員,對本澳各項施政的落實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為確保各級官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履職時,可由代任人暫時處理其職務,以避免公共行政效率及政府施政受到影響,現行《政府組織綱要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均有相關規定【註2至7】,對行政長官、五司以外的主要官員、公共部門領導及主管等設立代任制度,惟當中獨缺司長據位人的代任機制。

政府總部.jpg


值得指出的是,各司司長還需按行政長官委派,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等多項工作,加上審批各類行政文件、出席各項會議及活動,其職責之重大及工作量之繁重可想而知。倘司長據位人因病缺勤、離澳公幹或享受年假等原因短期不在或不能視事時,按現行制度,沒有代任人可暫時處理其職務,對該領域的施政與行政效率勢必造成影響。

為此,本人提出質詢如下:

一、參照過去情況,只有在司長據位人較長時間不能履職時,才會由行政長官兼任有關職位【註8】,但短期不在或不能視事時,則沒有規範的代任機制。在這情況下,特區政府將有何措施避免有關範疇施政及行政效率不受影響?長遠而言,特區政府會否進一步完善各司司長的代任機制?

二、五司範疇雖按各公共部門職能作分類,但各司轄下仍涉及多個專業領域,加上各司司長職務繁重,特區政府會否研究參考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設立助理專員、助理審計長、局長助理及副關長的制度,設立副司長官職,以發揮輔助司長分管工作、培養政府管治人才,以至完善代任機制的作用?


參考資料:

【註1】第24/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3條,https://bo.io.gov.mo/bo/i/2010/52/regadm24_cn.asp。

【註2】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11條,https://bo.io.gov.mo/bo/i/1999/01/lei02_cn.asp?mobile=1。

【註3】第 4/2012 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25條,https://bo.io.gov.mo/bo/i/2000/33/lei10_cn.asp。

【註4】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4條第6款,https://bo.io.gov.mo/bo/i/2007/22/regadm12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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