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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做契小風波 為民解憂三冬暖


發佈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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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的某個清晨,居住在青洲經屋樓宇群的市民何先生收到了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和房屋局信函。信中指出,其等家團早前提出的經屋做契申請,現審核後發現申請欠缺其兒媳蔡女士的身份證正本和居留許可續期等文件,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繳交有關文件,否則其等經屋單位的買賣單位公證書程序將受到影響或延誤。收到信函的何先生萬分緊張、不知所措,反覆查看信函文字,生怕自己誤解信函文字,導致申請前功盡棄。何先生拿著信函,與家人商討對策,全家人一致同意尋求施家倫、宋碧琪、李良汪議員服務處的協助,認為服務處人員一定能夠幫到他們。

青洲經屋.jpg


何先生來到服務處向工作人員講述,早年前,何先生一家四口成功獲甄選經濟房屋,入住四年的時間內,大兒子結婚成家,根據《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八條“家團組成的改變”——如在申請獲接納後,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因死亡、出生、收養、結婚、離婚或未成年子女來澳門定居及其他法律事實而出現變更,應在所指定的期間內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房屋局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審查及更新其申請資料。因此,何先生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時間向房屋局申報了家團人員的變更情況,故不久後便收到有關部門信函通知。

據了解,何生與房屋局簽訂了買賣預約合同後,其大兒子結識了台灣女子蔡女士,後在台灣登記結婚,何先生便向房屋局申報了兒媳為新增家團成員。可是大兒子與兒媳婚後不足一年便因感情破裂,在台灣辦理了離婚手續,前兒媳後返回台灣後一直再無任何聯絡。何先生接到有關公函後亦嘗試聯繫前兒媳,但始終未能聯繫上,因此無法提供其身份證明檔的原件及聲明書。

經屋做契.jpg

服務處工作人員瞭解相關情況後,分別與出入境事務廳及房屋局聯絡,反映有關當事人家庭實際情況和客觀原因,均得到對方的積極回應和諒解。並按指引代求助人寫聲明書(出入境事務廳)和解釋信致函房屋局有關部門,懇請他們能夠酌情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接納求助人的解釋。

不久,何生再次來到服務處,稱已收到房屋局來函,指服務處代其撰寫的有關解釋信經已被房屋局接納,其等所住經濟房屋已順利做契。何先生感到如釋重負,其特意贈送錦旗以示感謝。聽到這個好消息,服務處工作人員倍感欣慰和榮幸,亦為房屋局等相關部門能積極處理此事點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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