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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關注】民众建澳聯盟提四建議完善都更


發佈日期: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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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開展《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澳門特區政府組成了跨部門法規草擬小組,成員包括法務局、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房屋局的代表,以跟進相關立法研究工作。經參考鄰近地區與其他國家在都市更新方面的立法經驗、都市更新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澳門都市更新研究顧問服務》報告的內容後,特區政府現就制定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提出意向性的政策方向諮詢,文本內容包括都市更新的概念、目標及原則;都市更新模式;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徵購制度;多元爭議解決機制等。

  經分析諮詢文本內容後,民众建澳聯盟原則上認同有關立法方向,惟當中仍有不少值得探討及完善之處。為此,本會於諮詢期內積極參與相關諮詢場,並透過公開意見收集及內部座談等方式,以不同渠道聽取居民及社會的意見,再經整理及分析後,現對《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期望與社會共同完善有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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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更實施模式責任誰屬

  諮詢本文提到,都更實施模式包括重建、維修保養和修復,以及保育和活化;當中,強化對樓宇的維修保養和修復,已成為都市更新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具有特殊意義和突出地位。但現時房屋局在支援樓宇維修及保養方面,已設有樓宇維修資助及貸款計劃,倘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出台後,將來會由房屋局統一負責,抑或分屬不同部門?這方面應有更詳細的資訊讓社會明悉,以免日後出現資源重疊及權責不清的情況。

  本會認為,有關工作屬房屋局職能,故該局應儘快展開前期準備工作,尤其分析及研究現行的樓宇維修資助及貸款計劃是否能符合未來需要,並適時作出檢討完善,以配合都更工作的發展。


2.  “安置”問題不容忽視

  為鼓勵業權人積極參與和實施都市更新,針對受都更樓宇重建影響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業權人訂定包括“樓換樓”、現金補償及特別津貼等保障措施;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則對業權人給予特定的現金補償和額外津貼等。另外,文本亦提及,暫住房及置換房作為推動都更的補充措施,將為業權人提供多一種租住或購房的選擇。

  經參考香港推動都市更新的經驗,香港受重建影響的居民大多希望暫住於公屋,而非接受現金賠償再到市場租屋,但由於公屋興建進度緩慢,影響了都更的工作進度。香港市區重建局董事會前主席蘇慶和早前到本澳出席一個都市更新研討會時也曾指出,安置問題比賠償問題更為重要。

  有見及此,澳門特區政府在推動都市更新工作時,須考慮包括住戶及商戶在內的安置問題,建議因應未來都更發展作好規劃部署,例如預留土地興建適量的暫住房,避免因安置問題影響都更工作的推進。另外,根據資料顯示,祐漢區内地鋪及樓上鋪共有一百一十二個,雖然這些舖位登記顯示為住宅單位,但都能夠申請M1註冊公司,當中有不少從事餐廳及零售等,不少商戶反映擔心重建後會因“住宅登記”而無法繼續營業,問題值得關注並研究解決。本會認為,如因上述情況令商戶無法經營商業活動,會嚴重影響業權人參與都更的積極性,建議政府以確保相關業主及商戶實際利益不受損為原則,根據各區實際情況,就同類型的舖位問題提出妥善處置方案,以更好地推動業權人參與都市更新。


3.   總體城規需儘早出台

  諮詢文本提出,為加快推進都市更新工作,特區政府可在《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制度框架下,對一些樓齡明顯偏高、保養狀況極差,以及對公共安全和衛生環境存有隱患的樓宇或區域,制定專門的都市更新規劃,明確訂定該區為“都市更新區域”,區內樓宇重建便可自動納入都市更新範疇,適用都市更新法規。然而,到現時為止,本澳城市總體規劃仍未出台,各區的發展功能亦未清晰,如將來以都市更新片區進行優先整改,當都更區域與總體城規佈局之間出現矛盾時,將更費時失事。為此,有關工作應待總體城規出台後才予以進行,惟都更工作已刻不容緩,故總體城規應儘早出台,才是根本之道。

  另一方面,現時本澳北區高樓多,人口密度高,建議應先完善與北區位置相通的新城A區規劃,分流人口及完善交通配套後,再進行祐漢舊區的都更方案,減輕因都更而引起的住屋及交通負荷。


4.  跨部門協作及完善法律

  澳門城市總體規劃與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各部門除按自身職能及相關法律執行工作,更需對社會未來整體發展作規劃部署,因此,除了儘快推進總城規的出台,通過功能分區的定位,加快落實相關建設,引導各區系統性進行發展外,不同部門之間更必須作出協調及配合,在都市更新整體策略部署的框架下各司其職,加強跨部門協作成效及大局意識,以落實改善居民生活質素為主要目標。

  另外,本澳現時與都市更新有關的法律法規超過三十部,當中,《都市建築總章程》、《防火安全規章》、《印花稅規章》,以及樓宇維修基金等連現時社會發展也無法滿足,更遑論配合都更工作發展。為此,本會建議特區政府審視現行與都更有關的法律法規,適時作出檢討及修法,避免一再影響都更工作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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