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消息】日前,永添新村發生「一廈兩管」糾紛。據悉,因管理合約已屆滿失效,且在房屋局主持的會議中通過在原合約有效期最後一天進行新舊管理公司交接的協議,但遺憾舊管理公司約滿後違諾拒不離場,使新管理公司無法進場接管,導致大廈日常管理事務處於停頓狀態。甚至大廈九部升降機中有三部損耗嚴重,出現危險狀態需暫停使用,以及消防系統亦相當於失靈。因此,不難理解業主管理委員會對升降機及消防系統等公共設施因管理不善及老化造成對各戶小業主嚴重威脅,甚至可能隨時造成人員傷亡的擔憂。但遺憾的是在公權力房屋局見證下,舊管理公司已失去合法地位,且不履行交出管理權之情況下,房屋局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代行)竟仍以公文《永添新村電梯維修事宜》通知,行使第41/95/M號法令規定之職責,責成已約滿失效之舊管理公司承擔聯繫電梯維修保養商作出檢查及盡快與管委會商討進行維修之不法怪事。
客觀而言,由於永添新村屬於經濟房屋,因此依第41/95/M號法令,房屋局具監督管理公司之職責。然而,從整個事件過程來看,房屋局前線人員的意識、執行能力殊值關注。簡單而言,譬如在新舊管理公司交接過程中,雖然房屋局派三名前線人員參與其中,目睹舊管理公司突然出爾反爾拒絕撤離,並且知悉舊管理公司違諾違約不交接乃因維修墊支問題膠著。引致事後在不得已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向檢察院提起對舊管理公司的檢舉,以及召開記者招待會,足見嚴重情況已非一般事態。然而,房屋局有關人員竟然仍會指定舊管理公司負責維護電梯,從常識已知不合理。那麼,究竟是法律問題,還是人員的意識與執行能力問題呢?
透過現象看本質,個案最能反映問題。永添新村「一廈兩管」糾紛的發生,正值法改局推出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諮詢期內,雖然,兩者沒有必然聯繫,但作為法改當局,必須時刻關注個案的內在實情,汲取個案事實經驗,否則所謂的諮詢可能陷於形式主義而導致效果事倍功半。此外,事件更涉及升降機的保養維護,雖然早前土地工務運輸局更已經出台《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但由個案反映出的多台升降機存在問題可見,管理公司對於指引的遵守效果及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管以及政務協調配合亦亟待關注與加強。從施政為民而言,當局應該認真思考,更應藉著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的諮詢檢討,作出完善修法,並加強政務合作,從而更好的完善樓宇管理制度,更有效的服務社會民生。
為此,議員吳在權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永添新村「一廈兩管」顯現業主管理委員會不滿意舊管理公司之管理,更從消防、電梯等嚴重安全隱患引申嚴重分歧而產生改換管理公司進而引致出現糾紛,但當局前線人員行使監管權及處理能力卻強差人意,這究竟是法制滯後或者有關人員意識及執行能力問題?當局怎樣透過優化機制,提升人員意識及執行能力,進而確保施政能真正為民?
二、規範經濟房屋公共地方管理制度的第41/95/M號法令,生效至今接近二十年,永添新村管理糾紛從側面更顯現法制滯後性,而新《經濟房屋法》已生效近兩年,當局怎樣認真檢討第41/95/M號法令,配合《經濟房屋法》,健全公共房屋管理制度,更好服務民生?
三、針對永添新村管理糾紛所顯現的問題,法改局有否適值此次實情,補充《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之修訂,以及強化政務協調,進一步健全制度及完善施政為民?
吳在權促健全公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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