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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一廈兩管”,居民受苦


發佈日期: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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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區某經屋發生業主會與管理公司的糾紛,事緣原管理公司合同期滿,原定於6月30日徹出該大廈,並與新管理公司進行工作交接,議員陳明金、吳在權、房屋局及民建聯代表皆在場協助。但當晚原管理公司突然表示因前管委會拖欠具爭議的大廈維修費數十萬,拒絕徹離。事件擾攘至凌晨三時,新管委會報警處理,但警方以房屋局沒有下令驅趕原管理公司為由,拒絕派員處理,同時房屋局方面亦稱該經屋已作出售,故無權執行警方的要求。因此,直至今天原管理公司仍在該大廈,阻礙新管理公司進場,影響大廈居民正常的生活。

 

管委會、房屋局無權驅趕

由於原管理公司的合約於7月1日凌晨後便已終止,管委會以非法入侵為由要求警方驅趕舊管理公司的人員離開大廈,實屬合情合理,若涉及錢債問題可交由法院及後解決,現在最為迫切便是讓新的管理公司進場管理大廈。但原管理公司至今不肯撤離大廈管理處,治安警、房屋局等政府部門皆清晰明白按合約內容,原管理公司需於當天撤離,若不撤離便屬違法,但房屋局卻聲稱其根據法律無直接權力要求原公司撤離。據了解,即使由管委會向警方作出檢舉,警方仍要求房屋局下令才能對舊公司作出驅趕。事件擾攘多番,最後管委會到檢察院檢控,需經由檢察院頒令授權警方才能執行上述行動,但房屋局沒有派員陪同,且檢察院審理需時,原管理公司仍違規霸佔管理處。

 

管理房屋法律滯後

    再者,房屋局一直協助事件,從組織多方調解會議,到重新為大廈的管理公司招標,都積極跟進,為何到最後的關鍵時刻卻無權要求原公司徹離?房屋局解釋是依據第41/95M號法令行使,稱管委會才是行使管理職能的實體,對分層所有人及對行使管理職能實體之違法行為,當局以評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預。由此可見當局對於管委會與管理公司的糾紛只能對其作出有限度的干預,然而該法規從澳葡時代沿用至今,是否仍適用於現今社會中?近年澳門出現的一廈兩管及多管的糾紛,當局亦有意修法規管,但眼見有樓宇出現一廈兩管的情況,尤其是房屋局管轄下的經屋,當局卻無動於衷,市民甚感困惑,是否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意?冀望當局往後能針對上述情況修法,給予管理實體合理適當的權力,以防止同類事情再次發生。

 

規管管理公司發牌制度

原管理公司逾時仍不肯撤離,違背合約精神,事件交由檢察院審核及發出非法入侵指令,警方才能採取行動。現時,澳門的物業管理公司只需向財政局申領商業營運牌照,對物業管理經營者和從業員並沒有特別的規範,大部份管理員為中小學學歷,年齡介乎55至65歲。面對一些違法的管理公司,本澳暫沒有相關法規規範其運作,冀當局儘快出台《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業務及管理服務人員職業的法律制度》,從法律上規範從事物業管理的主管或人員需具備的知識及專業資格,並訂定監管機制以起到實質的效用,依法處罰違規的管理公司。近期,房屋局推出《分層樓宇管理共同部份諮詢文本》,然而該法律的實施還需與規管管理公司的法律並駕齊驅,才能對癥下藥,釐清大廈管委會、業主與管理公司的權責關係,根治一廈兩管的情況。

 


由於原管理公司的不作為,導致衛生環境不佳,居民怨聲載道,更甚者經檢驗後發現該大廈有三座電梯的鋼纜嚴重腐蝕及破損,有即時下墜危險,需要立刻暫停運作,以防意外發生。據業主反映,此經屋電梯鋼纜使用年期已達十多年,但從沒更換過,而電梯業界人士稱一般電梯鋼纜最高使用年期為七年,可見其嚴重違規運作,房屋局卻沒有加以監管。上周,陳明金議員亦親自到永添新村乘搭該廈的其電梯,他形容電梯運行時有震盪,非常危險。工務局日前推出《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維修保養單位需定期檢查及年檢,但顯而易見,指引對他們並沒有強制性作用。加及檢察院程序需時,故大廈的管理出現了所謂的“真空期”,這段時間電梯等公共設施無人維修及管理,若有意外發生,最後受苦的只是居民。永添管委會在多番商討未果的情況下,於上周召開記者招待會,希望社會關注一廈兩管的局面,同時他們困惑房屋局在整件事件中究竟扮演什麽角色?房屋局擁有該大廈卅四個單位業權,卻沒有履行和發揮大業主的角色介入要求原管理公司離場。作為經屋的監管實體,房屋局方面回應已責成原管理公司與管委會商討盡快維修升降機,確保公共設施的安全使用,但合同期已滿,原管理公司以何種身份處理這等事宜?據法律,新管理公司才是該棟大廈的合法管理機構,當局卻有法不依,做法難以令人信服。事件擾攘至今,不禁讓人質疑在當局法律長期不健全及選擇性依法辦事之下,大廈居民的和諧安居待何時?社會的公平正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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