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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汪:認真檢視兩署報告 多管齊下落實改善


發佈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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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公佈《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指出教發基金制訂的“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存在漏洞,導致出現很多應可預見或預防的不規則情況,影響管理及監察公帑運用,在執行法定退款機制方面甚至存在明顯行政違法【註1】。另外,審計署日前亦公佈《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第二份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澳投公司的子公司澳中致遠公司,在作出重大投資決策時未有妥善做好前期研究工作,忽視潛在風險,最終令公帑蒙受損失【註2】。

澳門廉署-2.jpg


客觀而言,近年受調查或審計的公共部門與機構對“兩署”報告已採取較積極的回應態度。以上述報告為例,“兩署”公佈報告後,教青局、澳投公司,以及相關監督實體亦即時作出回應,惟大多仍只停留在“認同報告”、“高度重視”、“全面檢視”等表態層面。事實上,審計署在2015年已就教青局及教發基金有否妥善監管受資助的私立學校作出審計報告,指出各種不同的錯漏長期存在,促請相關部門正視【註3】;而去年審計署亦公佈審計報告,揭露澳投公司管理與決策上的顯著問題【註4】。遺憾的是,有關部門及公司雖在報告公佈後表示重視,但實際改善情況卻未如社會期望,最終又再出現問題。

另一方面,由於欠缺跟進機制,即使相關部門在回應當中列舉未來將會採取的改善措施,但社會大眾無法得悉問題是否已經有效跟進,導致已提出應予以改善的工作仍存在錯誤或漏洞,影響施政成效及浪費公帑,並再次引起社會質疑,最終令特區政府公信力受損。

審計署報告.jpg


為此,本人從績效評審、跟進機制及上級監督三方面提出意見及建議:

一、在官員問責制度仍未完善前,應把“兩署”報告作為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及主管評核的參考指標之一,尤其應針對已提出但仍遲遲未有改善的問題,作為官員續任的參考因素。

二、特區政府應完善“兩署”報告的跟進機制,除規定有關部門應積極就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修正和完善,並需在指定時間內將修正情況或改善結果呈監督實體審閱,加強公共部門對“兩署”報告的重視及確保工作得以改善。

三、除了受調查或審計對象自身負有修正改善的義務,監督實體在持續跟進方面亦責無旁貸,尤其應監察下級部門是否已就報告所指問題作出完善與糾正,並主動把改善進度或結果向社會公佈,加大施政透明度。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多年來“兩署”不少報告所指出的問題與弊病,基本可歸納為有關部門或實體事前把關不嚴、事中跟進不足、事後監管不力,導致浪費公帑及影響政策成效,甚至令社會對政府施政產生質疑。因此,除了教發基金及澳投公司應儘快就報告所指問題作出詳細的改善及跟進計劃,以彌補過失;各公共部門同樣有必要認真了解報告所反映的內容,檢視自身工作有否完善之處,尤其作為領導官職的據位人,更必須主動查找及檢討部門工作成效,切勿抱着“事不關己”的態度對待,否則公帑使用及政府施政必將再次受到影響,阻礙特區政府公共行政改革及社會長遠發展。



參考資料:

【註1】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2021年12月,https://www.ccac.org.mo/reports/20211223_cn.pdf。

【註2】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二)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2021年12月,https://www.ca.gov.mo/files/PA4821c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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